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满足适用标准规范要求,保障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系统应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系统应具备各类监控参数的信息采集、实时展示、操作控制、连续记录、报警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支持查询各类监测参数的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警数据,未做特殊规定的数据储存时间应不少于1年。系统应有人值守。
4、 系统应具备通过标准通讯协议、接口规范、数据编码共享监控信息的功能,并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5、 BPCS、SI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电子类仪表应按照GB 50052规定的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进行供电设计。
6、 系统应满足安装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雷电、防静电、防腐蚀、防振动、防干扰、防水、防尘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7、 各系统之间不应互相干扰或影响各自系统的运行。
8、 系统的设置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相互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