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条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引领安全评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牵头组织起草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旨在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完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主要内容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条件》是在2019年实施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基础上,结合安全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实际,商有关部委进行设定的。《条件》共包括六条,分别为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具体条件(第三条)、概念界定(第四条、第五条)以及施行日期(第六条)。后续,将按程序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条件》。
三、起草过程
根据2024年12月第31次应急管理部部务会部署要求,应急管理部在《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基础上,结合《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研究起草《条件》。2025年3月,先后征求了部内有关司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的意见,座谈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主管业务司局、部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在研究会商基础上,2025年4月,书面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以及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完善了有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