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参照以下内容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并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
a)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等。
b)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建议。
c)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协助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提供改进辅导服务,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
d)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e)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包括协助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
f) 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包括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介绍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协助被保险人应用先进安全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等。
g) 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个保单年度应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b)或d)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