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8.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被撤销二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