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告知书

作者: admin 日期: 2022-12-18 13:19:37 人气: - 评论: 0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首要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高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如果未履行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你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履行上述一至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等法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形,予以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7-EHS 上海询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上海询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页面耗时0.0102秒, 内存占用1.02 MB, 访问数据库13次

ICP备案号:沪ICP备2022009268号-3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