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文本要求为纸质文档,采用A4白色复印纸;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通过网络上报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www.shsafety.gov.cn)。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提出申请。各单位可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hsafety.gov.cn )上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将应急预案上传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www.shsafety.gov.cn),提出备案申请。
(二)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3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经办人员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应急管理处领导审批。应急管理处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定,签署意见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决定。
(五)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同意决定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受理窗口在3个工作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30-11:30、14:00-17:00。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复兴中路593号)。
电话: 54667006。
十、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1235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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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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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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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行业类型 |
| 从业人数 | 人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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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达到如下要求: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3. 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 5. 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6.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 7. 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 8. 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