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学工业区人员疏散撤离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应急机制,满足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人员紧急疏散的行动需要,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人员进行撤离,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园区内企业员工和周边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化学工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的要求,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化工区内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与实施。本预案所称的人员疏散撤离,是指紧急状态(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下,组织危险区域内相关人员疏散撤离到避难场所或安全区域的行动。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组织有序、疏散高效,资源共享、协同处置。
1.5 行动分级
按照疏散人数规模及危险区域面积,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大规模)、Ⅱ级(重大规模)、Ⅲ级(较大规模)和Ⅳ级(一般规模)。
(1)Ⅰ级(特大规模)疏散撤离行动,指需疏散撤离的人员在5000人以上,或危险区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2)Ⅱ级(重大规模)疏散撤离行动,指需疏散撤离的人员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危险区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
(3)Ⅲ级(较大规模)疏散撤离行动,指需疏散撤离的人员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危险区域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5平方公里以下,或涉及2个以上单位需要疏散撤离。
(4)Ⅳ级(一般规模)疏散撤离行动,指需疏散撤离的人员在100人以下,或危险区域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且仅涉及单个单位需要疏散撤离。
上述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所指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1.6 风险分析
上海化学工业区地处杭州湾北岸,园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危险化学品企业67家,园区内人员(含承包商)约2万人,园区规模大、装置多,可能引发需要进行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风险主要为各类自然灾难、事故灾害、公共安全威胁等,其中包括:(1)气象灾害;(2)地质灾害;(3)火灾事故;(4)危险化学品事故;(5)建筑物倒塌事故;(6)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重大交通事故;(7)码头船舶事故;(8)重要经济目标的破坏与打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总体预案》明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化工区行使行政管理权。化工区管委会成立有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化工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领导机构。在化工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战时成立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指挥部,作为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为人员疏散撤离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方案、措施等的日常管理及保障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为化工区组织实施人员疏散撤离的指挥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1)日常发挥传达上级指示、应急值守、求助接处警、应急广播的职能,负责各类指令、预警信息、事故信息的汇总和上传下达。
(2)为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行动提供综合信息保障,负责各联动单位的联络工作,为各企业应急分中心(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3)遇有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协助化工区应急委和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机构开展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1)管委会综合办:负责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信息对外发布、新闻应对及报道工作;负责疏散撤离人员在安置点的生活保障;负责应急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方案、措施等的日常管理及保障工作;为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指挥部署提供建议和支持。
(3)管委会环保办:研判各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影响,为人员疏散撤离提供辅助决策。
(4)化工区防汛办:研判台风、暴雨、风暴潮等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发布防汛防台动态信息;为人员疏散撤离提供辅助决策。
(5)化工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人员疏散撤离行动中的公共安全;设立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引导疏散车辆,保障疏散路线的道路畅通;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疏散撤离行动。
(6)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扑救火灾以及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疏散撤离行动。
(7)化工区医疗中心:为人员疏散撤离行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疏散撤离行动。
(8)化工区公共事务中心:配合开展人员疏散撤离行动,负责建设工地停工、人员撤离转移工作。
(9)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负责各类指令、预警信息、事故信息的上传下达;发挥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指挥平台职责,协助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组织、协调和指挥各应急力量参与人员疏散撤离行动。
(10)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驻化工区办事处:人员疏散撤离行动中外籍人员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疏散撤离行动。
(11)化工区发展公司:配合管委会综合办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疏散撤离行动。
(12)化工区综合服务公司:负责组织落实人员疏散撤离行动中车辆调配和运输保障工作。
(13)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疏散联络人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人员疏散撤离行动方案,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疏散撤离行动;配合化工区开展各类人员疏散撤离行动,提供车辆、临时安置场所等资源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针对气象灾害类事件,化工区防汛办、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应积极开展气象、水文、地质信息的信息监测、预测预报工作。通过电信公司的DDN专线接入市防汛信息中心的内部网站,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报,同时做好市(区)气象局、水务局、地震局等主管部门预警报警信息的接收与转发。
针对各类事故灾害,化工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生产装置的DCS系统或可燃气体检测仪获取现场的有毒气体及可燃气体、液体泄漏预警信息,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实施动态监测。
针对军事打击、恐怖袭击、重点传染病或疫情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应在市人防指挥部、市卫健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3.2 预警级别
根据《总体预案》要求,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各等级分级标准如下:
(1)蓝色预警:发生一般事件,存在人员疏散撤离需要;预计危险即将临近,可能在未来24小时内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2)黄色预警:发生较大事件,存在人员疏散撤离需要;预计危险已经临近,可能在未来12小时内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3)橙色预警:发生重大事件,存在人员疏散撤离需要;预计危险即将发生,可能在未来6小时内快速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4)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存在人员疏散撤离需要;预计危险即将发生或扩大,可能在未来3小时内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涉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时,须提升预警等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在接到可能需要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撤离的气象、水文、生态环境、交通、卫生、民防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企业各类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各分管部门通报信息,并按《上海化学工业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做好响应准备。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突发事件可能危害区域、时间、强度及后果,人员疏散安置的范围、对象、时间及转移路线、时限和安置区域等。
3.4 预警响应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及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城运应急委备案。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评估与研判,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及可能引发的次生和衍生灾害发展趋势。
(3)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人员、车辆和安置点的启用及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调整、解除预警
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当险情消除后,宣布解除预警通报。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按《总体预案》要求执行。
4 应急疏散
4.1 信息报告
对因突发事件导致需要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的情况,事发单位应按《总体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各专项预案要求启动响应。对于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在组织处置力量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800M集群电台向园区企业发出警报,通过应急广播向园区公共区域内人员、车辆发出警报,并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城运应急委。
4.2 先期处置
对于因事故灾害引发人员疏散撤离的,事发单位负责人是组织本单位人员先期疏散撤离的第一责任人,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疏散撤离。情况紧急时,还应向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立即通报情况,并提供疏散撤离范围或就地防护的建议。
4.3 响应分级
4.3.1 响应分级与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人员疏散撤离行动规模启动应急响应。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II级和I级。当人员疏散撤离行动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发生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或事故等级及实际,由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由事发单位负责应对。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和相关联动单位指导做好相关处置指导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或事故等级及实际,由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Ⅱ级(I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或事故等级及实际,由化工区应急委决定启动II级(I级)应急响应,并由化工区应急委报请市城运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或市总体应急预案。
4.3.2 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或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或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相应降低或解除响应级别。
4.4 指挥协调
在化工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战时成立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指挥部,作为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总指挥由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副处长担任,并可委托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指挥。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时,总指挥由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处长担任,或由化工区应急委指定。
启动II级应急响应时,总指挥由化工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或由化工区应急委主任指定。
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化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化工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或由市政府指定。
4.5 处置措施
4.5.1 确定疏散范围及疏散人员数量
(1)启动响应后,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对需要组织实施人员撤离疏散的区域进行划定。
(2)疏散范围确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次生及衍生灾害造成的影响,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整。
(3)疏散范围确定后,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可通过800M集群电台、微信群等方式,通知疏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并通过应急广播对户外公共区域人员发布通知。
(4)疏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疏散联络人在接到疏散通知的第一时间内应迅速确定本单位需要进行撤离疏散的人员数量、集结点、可用车辆等重要信息,并报告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
4.5.2 安置点启用
(1)根据事件实际和疏散人员的位置、数量,确定启用安置点的数量和位置。
(2)安置点确定后,第一时间通过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发布安置点启用通告。
(3)安置点应组织专人负责落实人员引导、应急设备启用、各项物资调用与接收,做好接纳疏散人员进场准备。
4.5.3 疏散撤离路线规划
(1)根据安置点位置与疏散撤离人员集结点位置,确定疏散顺序、批次与时间安排,并通过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告知涉及疏散行动的相关单位。
(2)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员疏散撤离行动中,涉及毒气和挥发性的有毒液体的,在规划撤离路线时,应重点考虑事故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事故发生后的风向和风速以及人员疏散道路的拥堵情况等。疏散过程中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要通过应急广播告知当前风向风速,并提醒疏散人员注意观察沿路的风向标,及时向安全区域转移。
(3)结合事件和道路交通情况,确定疏散撤离路线,疏散撤离路线应尽量选择主干道路,化工区的三个外卡口和通向外卡口的三条南北向的道路目华路、天华路和化金路,以及与这三条道路相接的东西向道路北/南银河、州工路、南河路、海塘大堤都可作为主要的疏散通道。必要时,疏散路径应选择单向流动。
(4)化工区公安分局、保安公司安排人员在重要路口、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易拥堵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和引导,必要时,对于疏散撤离过程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理。
(5)疏散路线确定后,通过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告知涉及疏散行动的相关单位。
4.5.4 疏散人员组织
(1)根据疏散撤离顺序、批次及时间安排,应急疏散撤离人员以企事业单位为基本单元,编成撤离梯队,并将情况通过应急疏散联络人报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情况紧急时,应立即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自行向安全区域转移。
(2)每个撤离梯队有专人负责本梯队的人员数量清点,一般情况下,在等待疏散撤离、乘坐疏散工具及到达安置点后,各进行一次人员数量清点,出现异常且无法自行疏散的,需及时向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报告。
4.5.5 交通工具组织
(1)根据化工区当前实际,一般情况下采用载客汽车作为人员疏散撤离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驿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班车、企事业单位自有班车、私人汽车等。
(2)突发情况发生时,各企事业单位因通过应急疏散联络人向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报送可用于统一调用的车辆数量、运载能力、驾驶人员及联络方式等信息。
(3)管委会综合办根据疏散撤离安排,对参与统一调用的人员运送车辆进行编号,并组织通知车辆驾驶员,集结点和安置点位置、人员登车时间、疏散路线及相关对接联络人信息。
(4)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疏散撤离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临时联络人,因遵照既定计划完成人员运送任务,如遇突发变化时,应与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及时互传、确认信息。
(5)人员疏散撤离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备有一定数量的车辆,用于突发特殊状况下的紧急调用。
(6)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交通通行工具执行撤离。
4.6 信息发布
化工区人员疏散撤离行动过程中,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信息报送及对外发布。由管委会综合办统一接待媒体或信息发布。
4.7 疏散结束
当危险区域所有应疏散撤离人员完成疏散撤离后,或在疏散撤离过程中,突发事件或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或彻底消除,周边环境确认已无风险时,经指挥部确认后,由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向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布疏散结束通告。
5 后期处置
5.1 疏散撤离安置
疏散撤离至化工区内安全区域或安置点人员的临时生活保障工作,由管委会综合办牵头,化工区发展公司办公室配合落实。对于化工区外的安置点(漕泾镇和柘林镇)由管委会综合办负责联络,化工区发展公司办公室配合管委会综合办组织落实人员的临时生活保障工作。
5.2 人员送返
当突发事件危害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要及时组织疏散撤离人员返回原在地。组织形式按“同一负责、同一路线、同一方式”的原则与疏散撤离行动相对应,遇特殊情况的,企业或单位的组织者需及时向指挥部汇总信息。
5.3 评估与调查
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及时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撤离行动后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或工作方案。
6 应急保障
6.1 紧急避难场所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目前化工区设置的紧急避难场所包括:
(1)化工区外的漕泾镇和柘林镇设立人员应急疏散撤离的安置点;
(2)化工区西大门附近绿地和体育馆设立的临时集合点;
(3)各企业在厂区内设立的紧急集合点,以及部分企业建立的安全岛。
上述地点均可作为初期疏散撤离的临时安置点。
管委会规土建处和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要有计划地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疏散集结点的选址和建设工作。结合园区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和民防工程建设,逐步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识明显的紧急避难场所、疏散集结点。管委会综合办应积极联系化工区周边居委、学校、剧院等单位作为园区外人员临时安置点。
6.2 通讯保障
通讯信息保障工作由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负责。化工区目前可利用的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上海电信的固定电话、上海电信和上海移动通信的移动电话;800M数字集群应急救援政务共网电台、市消防局350M战术专用电台、中国电信公司的800M集群电台、社交媒体平台等。
化工区应急广播系统,采用无线调频广播技术,在区内主要路口设立了23处应急广播点,在紧急情况下,可通知公共道路上的人员,向安全区域疏散撤离。
6.3 社会动员
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本单位职工紧急避险意识,提高疏散撤离与自我防护能力。化工区应急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员疏散撤离行动,必要时可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车辆用于疏散撤离。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车辆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4 其他保障
所需的其他保障参见《总体预案》第七章要求。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工区内企业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有毒气体或挥发性液体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疏散集结点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救援电话、安置点位置等重要信息。
7.2 培训与演练
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应对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急疏散联络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人员疏散撤离专项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做好本单位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培训工作。
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习演练,提升应急综合处置中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能力,并针对性开展专项演练。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管委会安监处(应急办)负责解释,经化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有效期五年。
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编制人员疏散撤离行动的专项预案及应对措施。
附件:1-1上海化学工业区人员疏散撤离指挥系统图
1-2上海化学工业区人员疏散撤离响应程序示意图
1-3上海化学工业区危化品企业统计表
1-4上海化学工业区人员疏散撤离行动清单
1-5上海化学工业区人员安置点与安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