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㈡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第㈣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 人以下的;
二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
三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10 人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