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作用
(一)强化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多元共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三是强化保险助力。推动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技术创新。四是强化科技赋能。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推广应用。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责任落实的引领作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各基层生产经营单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二是抓住重大事故隐患这个“主要矛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生动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并按照岗位职责参与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我监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我监督机制。五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保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并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乡镇、街道等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巡查。二是强化分类分级监管。为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质效,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规模,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情况,对其进行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三是强化部门联合检查。为提高部门监管协同性,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迎检负担,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尽量实行联合检查。四是强化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规定对危害程度大、整改难度大,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督查检查发现的典型重大事故隐患等进行挂牌督办,及时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到位。五是强化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倒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要求,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实施责任倒查,调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和相关责任落实情况,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