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作者: admin 日期: 2026-06-24 14:34:14 人气: - 评论: 0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层级、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要求;采取人防、技防、工程、管理等措施,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经营、装备、技术、人力、财务等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履行与分管业务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筹组织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和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或者本单元的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与自身岗位密切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方法、治理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方法、频次等事项,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并及时将其消除。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对于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和保障措施、完成期限、验收要求、负责机构和人员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治理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强化事故隐患警示教育。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并按照岗位职责参与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

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我监督机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其他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备查。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除检查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1次,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参加其中的1次。

10、符合国家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且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微型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简明实用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学习本单位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针对作业现场的主要风险点和常见事故隐患开展日常排查治理,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告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简要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排查治理;必要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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