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责任倒查: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频次检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
(二)同一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同类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反复出现3次及以上的;
(三)1次监督检查中发现3项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责任倒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应当依法立案后组织3人以上的调查组,查明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自调查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形成责任倒查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任倒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概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原因;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