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调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组织开展调查,或利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数据更新成果等,梳理确定潜在可用于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
2、【场址安全性评估】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场址安全性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避开已知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区、行洪区、泄洪区、洪水期间进退洪区、山洪威胁区,高压电线走廊区域以及高层建(构)筑物垮塌范围等,与油气管道、危化品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尾矿库、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储放地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等的要求。
3、【防护标准评估】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防护标准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是否符合抗震设防、防洪、抗风、消防、防雷、房屋结构安全等要求。
4、【通达性评估】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通达性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有方便进出的应急通道或是否具备快速开设应急通道的条件,以达到至少有两条与外界相通的进出通道的要求。乡村地区因地制宜适当放宽进出通道数量要求。
5、【功能设施评估】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功能设施进行评估,评估其建筑及场地空间是否具有应急集散、应急宿住、清洁盥洗等功能,以及供电、供水、供暖、排污等设施,或者是否便于临时设置相关功能设施,并估算可供使用的有效避难面积和可容纳避难人数。
6、【资源确定及管理】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经评估基本符合要求的,确定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由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或确定管理单位和运维单位,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系统登记造册、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