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决定】当应急避难处置时出现常设应急避难场所难以满足需求等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优先指定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系统中登记的公共建筑设置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当公共建筑无法满足需求时,可指定空旷场地空间通过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等设置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单位和运维单位建立实施运行管理机制。
2、【应急评估】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前,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场所的安全性、通达性等进行应急评估。如果未达到可用条件,或存在不能及时整治的安全隐患,不应设置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3、【平急转换】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应停止场所平时功能,根据相关标准和急时管护使用方案以及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需求、预期避难时长和场所功能设施条件等,设置指挥管理、应急集散、应急宿住、餐饮服务、清洁盥洗等基本功能区,及时对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进行平急转换,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物资储备与管理对接。
4、【标志设置】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应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附近显著位置,设置主标志和出入口标志,以及必要的功能区、设施设备和应急通道等指示标志,相关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可参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GB/T 44014-2024),尽可能经济简便。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名称按照“场所地点名称+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则命名。
5、【人员登记管理】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应加强对应急避难人员的管理服务,逐一登记造册并告知相关管理规定。管理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守,对暂时离开场所的人员应发放临时出入证件,应急避难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更新相关台账信息。
6、【集散与宿住服务】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应及时安排应急避难人员集散与宿住地点,提供餐饮、清洁盥洗、医疗救治、防疫隔离等服务,发放必要的其他应急物资;对于安置1天以上的应急避难人员,应及时调配或分配(发)床位(铺)和被褥等应急物资,并尽可能考虑不同性别、老幼病残伤孕和家庭等群体的特殊需求。
7、【信息服务与报告】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应及时收集公布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救灾救助政策等信息;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提供支援的事项等。
8、【安保管理】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应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维护场所管理秩序;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妥善处理垃圾、污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排查各种安全隐患,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