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施工动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每天不少于1次,并留有记录。
2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每周不少于1次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
3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
4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不少于1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
5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事故隐患排查,针对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隐患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6 施工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
7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或当企业某一类隐患在检查中频繁出现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事故隐患排查。
8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1)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 施工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方案、地质条件或施工队伍发生重大改变的。
4)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5)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的。
6)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
7) 中止施工后再次恢复施工的。
9对于办公区、生活区、已完工区域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