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廊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作者: admin 日期: 2023-02-22 16:46:34 人气: - 评论: 1

a) 任何闲杂人员不得在管廊下滞留,不得无故进入管廊红外警戒线范围,严禁在该区域内吸烟或进行其他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及活动。

b) 不得在管廊下堆物、搭建,管廊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管廊两侧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c) 公共管廊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不得有乔木、灌木、易燃及遮挡视线类的植物。

d) 管廊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 凡涉及管廊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需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管)作业(含:非开挖敷设技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设施保护方案。未经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施工。

f)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公共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g) 公共管廊区域外缘两侧各10米内严禁停放各类机动车辆(尤其严禁危化品车辆、大型客运车辆的停泊)。

h) 其他危害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1 条评论)
网友 (127.255.255.*) 2023-12-14 09:18:46
你好,该公共管廊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的依据是从哪里有明确涉及的1.5米 1.5倍 3米 10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17-EHS 上海询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上海询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页面耗时0.0103秒, 内存占用1.05 MB, 访问数据库15次

ICP备案号:沪ICP备2022009268号-3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