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任何闲杂人员不得在管廊下滞留,不得无故进入管廊红外警戒线范围,严禁在该区域内吸烟或进行其他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及活动。
b) 不得在管廊下堆物、搭建,管廊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管廊两侧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c) 公共管廊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不得有乔木、灌木、易燃及遮挡视线类的植物。
d) 管廊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 凡涉及管廊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需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管)作业(含:非开挖敷设技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设施保护方案。未经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施工。
f)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公共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g) 公共管廊区域外缘两侧各10米内严禁停放各类机动车辆(尤其严禁危化品车辆、大型客运车辆的停泊)。
h) 其他危害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