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可以与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一并制定,也可以单独制定。
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