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首次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运行、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有关数据接入和运行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八)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责任制公示牌设置情况;
(十)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十一)其他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地方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合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机制,推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