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步骤

作者: admin 日期: 2024-10-01 09:09:58 人气: - 评论: 0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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