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无法实施;
(二)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一)不具备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培训内容严重缺失;
(三)提供虚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学时证明,帮助骗取考试资格。
11、考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一)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
6、考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任务: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
(二)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三)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替考除外);
(三)故意扰乱考试场所秩序,以及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替考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考生本人和替考人员停考3年的处理。
8、考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二)减少考试项目或者降低评判标准;
(三)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或者受贿。
9、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涉嫌组织、协助、参与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